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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院协会农村卫生分会组织管理办法

2017年822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医院协会农村卫生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四川省医院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的分支机构,是省协会领导下的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卫生工作者志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遵守《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在《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本会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为主要任务,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遵守宣传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卫生的法律、法规。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建设,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

二、组织热心基层卫生事业发展的同志,对基层卫生事业发展中的理论、政策开展研究;对管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建议意见,为政府和卫计行政部门加强基层卫生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总结推广基层卫生管理、适宜技术及先进典型经验,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与建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根据基层医疗机构的需求,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对其管理人员、业务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业务技术能力。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及时传递有关基层医疗机构管理和建设的信息,编印信息资料。

六、推荐评选表彰优秀农村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优秀乡村医生、先进会员单位、基层先进卫协组织、学术论文、科研成果。

七、协助卫计行政部门做好健康四川建设有关工作。

八、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举办符合省协会宗旨的经济实体。

九、依法依规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十、办理卫计行政部门和省协会委托和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五条 凡承认《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和本会《办法》,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

1. 获得卫计行政部门核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2. 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基层医疗卫生有关的科研、教学单位、企业及其他组织;

3. 各市、州、县(市、区)农村卫生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等。

单位会员不因负责人变动影响其会员资格。

二、个人会员:

1. 从事和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并获得卫计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医疗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

2. 其他团体的会员符合上述条件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三、名誉会员:

热心支持本会,对基层卫生事业发展和对外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内外专家和知名人士。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四川省医院协会农村卫生分会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分会秘书处审核、分管会长批准;

三、名誉会员由两名常务理事推荐,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四、会员由省协会秘书处统一制发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按《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执行。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及会员单位牌匾,会员如果无特殊原因两年不参加活动,也不交纳会费者,作为自动退会处理。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及会员单位牌匾。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办法》;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总结上一年度工作,交流经验,安排下一年度工作任务。

换届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省协会批准后可以提前或延后召开,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每年一次的会员大会,讨论制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名誉常务理事;

六、筹备召开每五年一次的换届会员大会及换届选举工作;

七、推荐评选表彰先进会员单位、先进基层卫协组织、优秀院长、优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优秀乡村医生、优秀卫协工作者、突出贡献奖院长(主任)以及向对本会有特殊贡献的非会员单位和个人授予本会荣誉称号;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决权。

第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第一、三、四、七、八款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本会会长召集。特殊情况下也可临时召集或者以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应履行联络、团结所在区域的会员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义务。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员单位任职制度,会员单位在本会的职位一般由该单位主要领导出任。当该主要领导因故离开原职位后,由继任者递补前任在本会的职务直至换届改选。

为了确保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达到法定人数如期召开并形成有效决议案,会员、理事、常务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出席。会员、理事、常务理事无故两年不出席会议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作自动放弃会员、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处理。

第十六条  本会设专职会长、秘书长、专职和兼职副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本会设专职、兼职副秘书长数人,由秘书长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会长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每个会员单位每年会费(人民币):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00元;乡镇卫生院500元;村卫生站200元。本届内可根据物价水平按程序适时调整,以保证分会工作正常运转。

企业会员会费协商确定。

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四川省医院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民主管理原则,由省协会根据财务管理制度专人专帐统一管理。每半年或一年分别向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省协会核准,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本《办法》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提出,省医院协会核准,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终止程序是:如遇特殊情况需合并或解散终止本会活动,需经2/3以上的会员通过,并报省协会和社团管理部门批准,本会合并或解散后债权、债务由常务理事会和办事机构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为本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成都市文庙西街99号省协会内,邮编610041,电话028-86137460(带传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